| 首页 | 机构职能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科技成果 | 企业之窗 | 科技信息 | 科普专栏 | 下载专区 | 在线咨询 | 网站导航 |
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http://www.dzkj.gov.cn 2007-7-11 |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4年2月6日公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认定、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职责负责有关工作。 第二章设立、认定与变更 第七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程序办理: 第九条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经原认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认定,并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和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补充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鼓励与扶持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自行聘任。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申请和接受委托承担国家和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报鉴定和有关科技奖励。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可根据需要招聘专业人才。凡受聘到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其人事档案可存放在企业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参与对外贸易洽谈和技术交流,自行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外资,在境内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过批准也可以在国外(境外)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对年出口额达到有关部门规定规模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及出口产品退税等相应权利。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向民营科技企业折价投资入股联营。专利、非专利技术折价由投资各方依法协商确定。 |
| 主办单位:肇庆市端州区科技局 技术支持:广东金科 地 址:肇庆市建设三路31号科学馆 邮编:526040 电 话:0758-2232269 传 真:0758-2232349 粤ICP备 05019307 |